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4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丑○○
壬○○癸○○
巷11號乙○○○丙○○丁○○戊○○庚○○辛○○己○○
1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