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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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併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必要,業於民國97年1月10日出監,復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1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原聲請書誤植為刑法第40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發現含有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4公克),有該局96年3月12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1360號鑑定通知書1份可稽,足證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違禁物,至為顯然。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子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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