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度鑑字第12364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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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1年鑑字第12364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1年度鑑字第12364號被付懲戒人 王仁民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議。
理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被付懲戒人王仁民自89年間,擔任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場站組科長(已免職),兼任統一發包中心執行秘書,負責民航局各單位發包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以上營繕工程之發包業務(包括上網公告、販賣圖說及主持開標等),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於91年間負責主持民航局中正國際航空站(即中正國際機場,現已更名為桃園機場)之「更新第一航廈一樓出、入境大廳天花板及照明工程(第一、二期)」、「第一航廈二樓出、入境大廳自動灑水及排煙系統增設工程」、「第一航站大廈組合式空調箱風管汰換工程」核定工程底價227,000,000元等工程之公開招標程序。緣漳發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劉仁演 ,有意承包前述工程,遂邀集開設立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城公司)之總經理 許韻碧 負責天花板及照明工程,另介紹開設貿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陳務毅 負責空調工程,陳務毅再介紹開設淨臺工程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陳志誠 、淯璽實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鉞程,由兩家廠商分別負責消防、水電工程,前述四家公司組成聯合承攬團隊,並以立城公司為投標代表廠商進行投標。被付懲戒人與在臺北市開設精舍,並熟識陳志誠,非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 林展南 ,共同基於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及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由被付懲戒人將上開工程底價洩漏與林展南知悉,並推由林展南與陳志誠、劉仁演二人交涉,陳志誠等五人同意以工程總價1%作為賄款,終得以226,300,000元順利於91年7月1日得標,並先後於91年11月8日、19日將賄款交付予出面收取之林展南。
三、案經劉仁演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告發,經該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28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拾年(沒收部分從略)。經被付懲戒人不服判決,先後提起第二、三審上訴,均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
353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14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法院刑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四、交通部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有上開貪污行為涉有違失,移送本會審議。茲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部分既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應認已無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免議。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