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48號聲請人 龔玉萍 代理人 嚴怡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邱啟瑞 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1年婚字第35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邱啟瑞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觀諸社團法人桃園縣拾穗關懷服務協會函暨訪視建議表就經濟能力欄「聲請人每月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萬元,除機車外無其他財產,每月支出房屋租金7,000元、安親班費用6,000元、另欠健保費用11萬元,每月償還3,000元(參見上開建議表經濟能力欄自明)」等情,顯見聲請人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