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364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張桂英 相對人 林幸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林幸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盛泓實業有限公司」即「盛泓食品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更名資料)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