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8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錦堂 代理人 許德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翔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文勇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乾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