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錦堂 代理人 許德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嘉笙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游銘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淑珠
游純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