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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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209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理人 王儷蓉 債務人 鄭芳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新台幣)001178,537元113年7月6日10.72%自113年8月7日起至113年9月6日止,以2,712元按年息1.072%計算。自113年9月7日起至113年10月6日止,以5,448元按年息1.072%計算。自113年10月7日起至113年11月6日止,以8,209元按年息1.072%計算。以178,537元,自113年11月7日起至114年2月6日止,按年息1.072%計算。以178,537元,自114年2月7日起至114年5月6日止,按年息2.144%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