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13號原告AD000-A110330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告 劉怡欣
簡士哲
簡志偉
陳○○
陳○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