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7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831號債權人世中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永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春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羅春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釋明羅春嬌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000號15樓」。
三、請提出桃園市○○區○○路000號15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本件債務人違規行為之釋明文件(文件須清晰、足資認定係債務人所有之汽車、車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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