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713號

原告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協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嘉宏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8日

書記官凃寰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