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3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歐逸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坤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坤榮戶籍設於彰化縣○○鄉○鎮村○○路○段○○○號,此有個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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