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五九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國語實驗國民小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停止訴訟,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勞上更㈣字第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本件抗告人雖主張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以該法院八十五年度勞上字第七號請求給付僱用通知書乙案之裁判為據,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在該八十五年度勞上字第七號事件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云云。惟查本件兩造間之僱傭關係有無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則之適用,於本件訴訟即可逕行認定,無須以另案八十五年度勞上字第七號事件之裁判為斷,無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爰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范秉閣
法官朱錦娟法官朱建男法官許澍林法官吳正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