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1號原告 朱美花
張綉媛 張靖宜 張雅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上列原告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起訴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570元,原告等僅繳納30,000元,仍有差額13,570元(43,570元-30,000元=1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差額13,5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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