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032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代理人 吳永安 住臺中市○區○○路0段0號7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錦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廖素月 除戶之戶籍謄本。
㈡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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