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632號債權人上林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子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馥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確認所有權人「郭雅鈴」與本件債務人「郭馥禎」是否為同一人。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