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9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993號債權人高雄市小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洪志昌 代理人 洪溶謙 債務人 洪勝龍 債務人 紀漢龍
一、債務人洪勝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勝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紀漢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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