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7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伯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伯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申請人為 郭建宏 ,與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所載債務人不符,請查明是否有更名或書寫錯誤之情,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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