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宜橙 〔原名: 賴怡瑄 〕、 賴育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賴宜橙〔原名:賴怡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