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家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9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1年11月18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編號:2B10D020、2B10D021、2B10D022)各1份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1908號第24至26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均含極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以,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檢察官業已於112年3月2日就
前開查扣物品為銷毀之處分命令在案(見毒偵卷第1908號卷第18頁),是該上開扣案物品既經檢察官執行處分而滅失不復存在,自無再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文玲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殘渣袋3個檢驗前毛重0.32公克檢驗前毛重0.27公克檢驗前毛重0.31公克2玻璃球管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