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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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賈建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賈建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賈建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99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10年3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993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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