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103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宸毅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宸毅(原名 顏立志 )對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有超速行駛或不在規定車道行駛之違規,均不爭執,但異議人並未收到相關的舉發違規通知單,懷疑是得罪小人,信箱常常無故遭開啟,致使異議人無從收受相關舉發違規通知單,以致遭加倍處罰,請受理本件申訴,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及聲請回復原狀;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此觀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規定至明。
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再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及第7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另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而為文書之送達,專依該法律之規定,且該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規定之規定,是則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效,並非於寄存之日起算10日生效,或自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文書之日起生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7號解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43號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附表所示時間開立之裁決書共7件,經以郵寄掛號方式,投遞至異議人位於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之戶籍地址而為送達,惟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而將上開裁決書於附表所示「寄存送達日期」依法寄存送達於蘆洲郵局,並分別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上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送達證書7紙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頁至第24頁反面)。是依上開法條規定說明,上開裁決書已於附表所示寄存送達日期即合法送達於異議人。因異議人係居住在原處分機關所在之新北市蘆洲區,依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規定,不扣除在途期間。
從而,本件如附表所示裁決書發生送達效力後,經加計20日之異議期間,應於附表所示之寄存送達日期加計22日屆至(如遇有末日為假日等休息日時,則順延至該該休息日之次日),故異議人聲明異議,自應於各該日終止之前提出,始為適法。然本件異議人遲至100年4月6日始提出聲明異議狀,此觀該狀所蓋收文章戳之日期甚明,依上開說明,顯均已逾法定期間。是本件異議人就附表所示之裁決處分,聲明異議,均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該等部分均應予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交通法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附表:
┌──┬──────┬────┬───────┬────┬───────┬────┬──────┐│編號│本院繫屬案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違規事由│裁決書單號│裁決日期│寄存送達日期│├──┼──────┼────┼───────┼────┼───────┼────┼──────┤│1│100年度交聲│97.05.06│臺北市市○○道│超速行駛│ 北監蘆 字第裁46│97.11.27│97.12.03│││字第1030號│06:12│三段214號往前││-A00000000號│││├──┼──────┼────┼───────┼────┼───────┼────┼──────┤│2│100年度交聲│97.05.12│臺北市○○○路│超速行駛│北監蘆字第裁46│97.11.27│97.12.03│││字第1031號│15:59│逸仙路 向西 ││-AI0000000號│││├──┼──────┼────┼───────┼────┼───────┼────┼──────┤│3│100年度交聲│97.05.27│臺北市市○○道│超速行駛│北監蘆字第裁46│97.12.31│98.01.07│││字第1032號│06:08│三段214號往前││-A00000000號│││├──┼──────┼────┼───────┼────┼───────┼────┼──────┤│4│100年度交聲│97.06.10│臺北市市○○道│超速行駛│北監蘆字第裁46│98.02.18│98.02.24│││字第1033號│07:07│三段214號往前││-A00000000號│││├──┼──────┼────┼───────┼────┼───────┼────┼──────┤│5│100年度交聲│97.06.30│臺北市市○○道│超速行駛│北監蘆字第裁46│98.02.18│98.02.24│││字第1034號│05:26│三段214號往前││-A00000000號│││├──┼──────┼────┼───────┼────┼───────┼────┼──────┤│6│100年度交聲│97.11.15│臺北市市○○道│超速行駛│北監蘆字第裁46│98.08.06│98.08.14│││字第1035號│05:21│三段214號往前││-A00000000號│││├──┼──────┼────┼───────┼────┼───────┼────┼──────┤│7│100年度交聲│98.05.01│臺北市市○○道│超速行駛│北監蘆字第裁46│98.12.17│98.12.23│││字第1036號│06:04│三段214號往前││-A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