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99年度除字第4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吳秋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崇│99年3月31日│30,000元│BK0000000│││││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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