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537號聲請人 賴獻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賴煥雲 為土地共有人關係,被繼承人賴煥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29年5月30日遷往日本尚未歸還遭除籍,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乃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情,並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繼承人賴煥雲經本院以78年(亡)第30號宣告於39年5月30日死亡,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在本國並未結婚,查無第1順位繼承人,其父母 賴順發賴張辛妹 均已死亡,惟尚有其弟妹賴㨗雲(65年11月4日死亡)、 賴惠雲 (95年7月5日死亡)、 賴吉雲 (85年8月22日死亡)、 賴慶雲 (78年8月29日死亡)、 陳賴蘭妹 (103年5月28日死亡)、邱賴秀蘭(71年12月22日死亡)繼承,此有屏東縣枋寮戶政事務所105年1月13日屏枋戶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尚有上開繼承人繼承,繼承人之有無並無不明,本院亦查無上開繼承人有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2份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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