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湘蘋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林咏萱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僅有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下同)210,173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
8月19日函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1月10日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解約金,債務人提出以現金代替保險解金之處分方式,經本院於104年9月24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4司執消債清17號函7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均無反對之意見。而債務人所提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金額210,173元,於本院作成分配表,且經本院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