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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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86號

原告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被告 阮氏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曾於民國106年1月6日填載帳單地址,雖位於新北市鶯歌區,然此址為先前戶籍,而其自106年6月29日已遷入嘉義縣,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業務申請書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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