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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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86號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被告 阮氏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雖曾於民國106年1月6日填載帳單地址,雖位於新北市鶯歌區,然此址為先前戶籍,而其自106年6月29日已遷入嘉義縣,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業務申請書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