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33號原告 何俊儀 被告 矯鴻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翁瑄禮
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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