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靜惠
陳寶琳 陳寶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發盛間 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查,原判決命上訴人張靜惠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15萬元,上訴人陳寶琳、陳寶璋各給付被上訴人716,667元,且就主文第1至3項所示給付互負不真正連帶責任。揆之前揭說明,本件上訴標的之金額自應以其中之最高額即215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惟上訴人迄未繳納。茲限期命上訴人如數補繳,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