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歐珮瑤 被告 陳祐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原為鄰居,分別居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3、同號9樓之3,因噪音問題,雙方感情不睦,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分別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日期,在渠等社區住戶所組成如附表所示LINE網路通訊軟體群組,以附表所示之LINE暱稱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被告所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00元,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原告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惟被告經原審以111年度易字第258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原審併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有各該判決在卷可查。檢察官不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原告並未就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則原告經原審駁回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形式上已確定在案。惟宣告無罪之案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雖可駁回原告之訴,但祇能從程序上駁回,不得以其實體上之請求為無理由而駁回之,故無實質確定力,自不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是原告於本院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上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612號判決仍維持原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徵收裁判費,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鈴香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附表:
編號傳送日期傳送之LINE群組被告使用之暱稱文字訊息內容1111年4月4日2020:DYoyoChen算妳還不夠努力,只敢找我們樓上的麻煩,不然以妳的精神狀態,真想用開會請妳搬離這個社區,誰想跟思覺失調症的人當鄰居。妳媽都承認妳戴耳塞戴到流血,還去看醫生看有沒有問題了?而且工作都收到影響了,這些都是妳媽媽在調解會上表示的吧?都希望我們可以幫忙一下妳,好心沒有好報。正常人會有這樣的行為嗎?想不到自己也承認了。好了,我不想再跟妳一起發瘋了,我一個正常好好的人,遇到這樣的人算我業障重!我去祭改一下。妳繼續妳胡鬧的行為吧!!2111年9月30日總太2020屋主群10D3-YOYO主委您好,我是10D-3住戶,我想召開會議,我長期受到@9D-3住戶騷擾,我很確定她的精神狀況有問題,為了各位能夠安全長久住在總太裡面,保障各位房價不受影響,再下去我怕@9D-3個做出什麼令人想不到的事情來,所以想用惡鄰條款請他們離開。3111年9月30日2020:DYoyoChen(第1則)主委您好,我是10D-3住戶,我想召開會議,我長期受到@9D-3住戶騷擾,我很確定她的精神狀況有問題,為了各位能夠安全長久住在總太裡面,保障各位房價不受影響,再下去我怕@9D-3個做出什麼令人想不到的事情來,所以想用惡鄰條款請他們離開。(第2則)你們要不要出來說明一下?你們耳朵不是最靈敏了?我尿尿蓋馬桶你們都能聽到!!我開燈你們也知道!!這聲音妳們沒反應??還是說是你製造的事情??把整個社區的人弄得跟妳一樣精神耗弱你們才開心??(第3則)最近可能他們精神狀況更不好了。因為我不在家也發現他們在放,對了撞天花板的事情是他們自己承認他們會這麼做!這個也可以問他們看看有沒有這件事,反正她們家就是很奇怪的一家人啦!常常聽他們在咆哮小孩,還對中庭大罵。所以今天我受不了了才覺得挺身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