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1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7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世文
籍設臺北市○○區○○街00號0樓之0(臺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歐陽仕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56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