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3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34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027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審理後(97年度易字第17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贓物等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4月確定,嗣經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常利用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用,俾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基於幫助不法集團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與上開集團成員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成年男子約定,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為代價,於96年8月31日在臺南縣永康市永康大橋郵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儲蓄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並取得存摺及金融卡後,交付「阿明」。
上開集團成員即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同年9月間某日,多次在不詳地點,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 謝忠穆 等人及附表二所示之 薛德發 所飼養並進行放飛訓練之鴿子,復依鴿子外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謝忠穆等人及薛德發所記載之行動電話門號,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日,以不詳電話與謝忠穆等人及薛德發聯繫,並均對謝忠穆等人及薛德發恫稱鴿子1隻或數隻在其手上,如欲贖回須支付指定之款項,且須將款項匯至系爭帳戶,致謝忠穆等人及薛德發聞言因顧慮若不付款鴿子恐無法返回而心生畏怖,其中如附表一所示之謝忠穆等人遂依指示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系爭帳戶內,薛德發則囑咐其女 薛嘉玲 代為匯款,嗣薛嘉玲於96年9月22日下午4時20分在高雄縣○○鎮○○○路○○○號統一超商泰毅門市,利用該商店所附設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提款機,自薛嘉玲所有中華郵政臺南文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030元至系爭帳戶,再由上開集團成員提領,進而恐嚇取財得手。案經如附表一所示謝忠穆等人訴由台南縣警察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㈠被告甲○○於警詢時之陳述及於偵查、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謝忠穆等人於警詢之指述。
㈢被害人薛德發於警詢之指訴。
㈣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謝忠穆等人提出之匯款單據影本。
㈤薛嘉玲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
㈥臺灣郵政(現更名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處96
年10月19日儲字第0960001438號函附帳號及交易資料。㈦系爭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
三、論罪科刑:㈠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觀諸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自明,上開所謂同一案件,乃指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之案件而言,又所謂同一案件,係指事實上同一案件及法律上同一案件。查本件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用以對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薛德發恐嚇取財之事實,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033號、3744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另分編為97年度簡字第2912號恐嚇取財等案件,嗣改分為97年度易字第2036號,並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以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為由),有上開判決書一份在卷可參,且經本院調取該等卷證核閱屬實。是本件與上開幫助恐嚇取財之案件,係被告提供一個帳戶,幫助犯罪集團為數個恐嚇取財犯行,為想像競合犯,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先此敘明。
㈡查被告甲○○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提供
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而分別對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恐嚇取財,致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因而先後分別將附表一、二之金額匯入被告系爭帳戶內,是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又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就上開恐嚇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係基於幫助共同恐嚇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予犯罪集團作為匯款專戶,幫助該犯罪集團取得被害人款項之行為,係共同恐嚇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46條第1項共同恐嚇取財罪之幫助犯,並依刑法第30條第2項,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係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六十一次恐嚇取財犯行,應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六十一個幫助恐嚇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處斷。
㈢又被告曾犯有如上開事實及理由欄一之前科紀錄,有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犯行,為累犯,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出售人頭帳戶,致取得該人頭帳戶之人
利用此帳戶及提款卡,得以順利於竊得賽鴿後,向被害人勒贖財物,以為尋回賽鴿之代價,且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對於社會治安及財產權之危害不輕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附表一:97年度偵字第6027號
┌──┬───┬─────┬──────┬──────────┐│編號│告訴人│遭恐嚇時間│匯款金額(新│匯入帳戶│││││台幣)││││││││├──┼───┼─────┼──────┼──────────┤│1│謝忠穆│96.9.11上│2011元│被告甲○○向中華郵政││││午10時││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永││││││康市大橋郵局所申請之││││││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2│ 陳文通 │96.9.11上│2503元│同上││││午11時│││├──┼───┼─────┼──────┼──────────┤│3│ 周育銘 │96.9.11上│9001元│同上││││午11時30分│││├──┼───┼─────┼──────┼──────────┤│4│ 蘇擎豐 │96.9.11上│5013元│同上││││午12時│││├──┼───┼─────┼──────┼──────────┤│5│ 程朝景 │96.9.11上│2025元│同上││││午12時30分│││├──┼───┼─────┼──────┼──────────┤│6│ 郭振芳 │96.9.13上│1816元│同上││││午11時│││├──┼───┼─────┼──────┼──────────┤│7│ 陳朝居 │96.9.13上│2512元│同上││││午11時│││├──┼───┼─────┼──────┼──────────┤│8│ 李榮富 │96.9.13上│2002元│同上││││午12時│││├──┼───┼─────┼──────┼──────────┤│9│ 陳恭鋐 │96.9.21上│2000元│同上││││午11時│││├──┼───┼─────┼──────┼──────────┤│10│ 林文鄉 │96.9.21上│2500元│同上││││午11時│││├──┼───┼─────┼──────┼──────────┤│11│ 蘇祺福 │96.9.21上│2510元│同上││││午11時│││├──┼───┼─────┼──────┼──────────┤│12│ 吳滄晃 │96.9.21上│2200元│同上││││午11時│││├──┼───┼─────┼──────┼──────────┤│13│ 蕭文水 │96.9.21上│2230元│同上││││午12時│││├──┼───┼─────┼──────┼──────────┤│14│ 吳文良 │96.9.21上│2220元│同上││││午12時│││├──┼───┼─────┼──────┼──────────┤│15│ 林阿萬 │96.9.21上│1500元│同上││││午12時│││├──┼───┼─────┼──────┼──────────┤│16│伍地秤│96.9.21上│5013元│同上││││午12時│││├──┼───┼─────┼──────┼──────────┤│17│ 林榮淋 │96.9.25下│4000元│同上││││午8時│││├──┼───┼─────┼──────┼──────────┤│18│ 胡蒼洲 │96.9.26上│3000元│同上││││午12時│││├──┼───┼─────┼──────┼──────────┤│19│ 曾麒福 │96.9.26上│3020元│同上││││午12時│││├──┼───┼─────┼──────┼──────────┤│20│ 王順力 │96.9.26下│12000元│同上││││午4時│││├──┼───┼─────┼──────┼──────────┤│21│ 鄭森岩 │96.9.26.下│3000元│同上││││午20時│││├──┼───┼─────┼──────┼──────────┤│22│ 黃美珍 │96.9.27上│3030元│同上││││午9時│││├──┼───┼─────┼──────┼──────────┤│23│ 陳環家 │96.9.27下│1800元│同上││││午20時│││├──┼───┼─────┼──────┼──────────┤│24│ 李紹榮 │96.9.27下│2000元│同上││││午20時│││├──┼───┼─────┼──────┼──────────┤│25│ 曾國書 │96.9.27下│2020元│同上││││午20時19分│││├──┼───┼─────┼──────┼──────────┤│26│ 王志郎 │96.9.28上│4005元│同上││││午不詳時間│││├──┼───┼─────┼──────┼──────────┤│27│ 楊景峰 │96.9.28上│3500元│同上││││午10時│││├──┼───┼─────┼──────┼──────────┤│28│ 鄭再德 │96.9.28上│4000元│同上││││午10時59分│││├──┼───┼─────┼──────┼──────────┤│29│ 蘇文章 │96.9.28上│3025元│同上││││午11時│││├──┼───┼─────┼──────┼──────────┤│30│ 蔡梅香 │96.9.28上│3005元│同上││││午11時│││├──┼───┼─────┼──────┼──────────┤│31│ 黃啟泰 │96.9.28上│3042元│同上││││午11時│││├──┼───┼─────┼──────┼──────────┤│32│ 郭進山 │96.9.28上│4040元│同上││││午11時│││├──┼───┼─────┼──────┼──────────┤│33│ 林進福 │96.9.28上│2500元│同上││││午11時│││├──┼───┼─────┼──────┼──────────┤│34│ 王文煌 │96.9.28上│3035元│同上││││午11時│││├──┼───┼─────┼──────┼──────────┤│35│ 王福基 │96.9.28上│5000元│同上││││午11時3分│││├──┼───┼─────┼──────┼──────────┤│36│ 陳義正 │96.9.28上│6010元│同上││││午11時14分│││├──┼───┼─────┼──────┼──────────┤│37│ 黃民 │96.9.28上│3042元│同上││││午11時48分│││├──┼───┼─────┼──────┼──────────┤│38│ 方惠仙 │96.9.28上│3020元│同上││││午11時50分│││├──┼───┼─────┼──────┼──────────┤│39│ 周清振 │96.9.28上│2525元│同上││││午11時50分│││├──┼───┼─────┼──────┼──────────┤│40│ 黃文玉 │96.9.28上│4041元│同上││││午12時│││├──┼───┼─────┼──────┼──────────┤│41│ 莊水仙 │96.9.28上│3535元│同上││││午12時│││├──┼───┼─────┼──────┼──────────┤│42│ 吳錫川 │96.9.28上│2003元│同上││││午12時│││├──┼───┼─────┼──────┼──────────┤│43│ 張國哲 │96.9.28上│4015元│同上││││午12時│││├──┼───┼─────┼──────┼──────────┤│44│ 蕭家和 │96.9.28上│2002元│同上││││午12時│││├──┼───┼─────┼──────┼──────────┤│45│ 蘇文義 │96.9.28上│230元│同上││││午12時│││├──┼───┼─────┼──────┼──────────┤│46│ 黃加松 │96.9.28上│2210元│同上││││午12時30分│││├──┼───┼─────┼──────┼──────────┤│47│ 程利康 │96.9.28上│2210元│同上││││午12時30分│││├──┼───┼─────┼──────┼──────────┤│48│ 陳明志 │96.9.28上│2210元│同上││││午12時30分│││├──┼───┼─────┼──────┼──────────┤│49│ 林裕宏 │96.9.28上│4006元│同上││││午12時30分│││├──┼───┼─────┼──────┼──────────┤│50│ 劉軒結 │96.9.28下│2001元│同上││││午1時│││├──┼───┼─────┼──────┼──────────┤│51│游順元│96.9.28下│4416元│同上││││午1時│││├──┼───┼─────┼──────┼──────────┤│52│ 陳明哲 │96.9.28下│2026元│同上││││午1時│││├──┼───┼─────┼──────┼──────────┤│53│ 蕭成業 │96.9.28下│2007元│同上││││午1時│││├──┼───┼─────┼──────┼──────────┤│54│ 盧國禎 │96.9.28下│2506元│同上││││午1時29分│││├──┼───┼─────┼──────┼──────────┤│55│ 邱仁信 │96.9.28下│1500元│同上││││午1時35分│││├──┼───┼─────┼──────┼──────────┤│56│ 黃鴻鵬 │96.9.28下│1520元│同上││││午1時39分│││├──┼───┼─────┼──────┼──────────┤│57│ 鄧英杰 │96.9.28下│2508元│同上││││午1時43分│││├──┼───┼─────┼──────┼──────────┤│58│ 劉瑞星 │96.9.28下│2509元│同上││││午1時46分│││├──┼───┼─────┼──────┼──────────┤│59│ 賴建銘 │96.9.28下│2511元│同上││││午2時4分│││├──┼───┼─────┼──────┼──────────┤│60│ 蕭元柱 │96.9.28下│2004元│同上││││午2時│││└──┴───┴─────┴──────┴──────────┘附表二:97年度偵字第1033號、3744號
┌──┬───┬─────┬──────┬──────────┐│編號│告訴人│遭恐嚇時間│匯款金額(新│匯入帳戶│││││台幣)││││││││├──┼───┼─────┼──────┼──────────┤│1│薛德發│96.9.22下│2030元│被告甲○○向中華郵政││││午2時許││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縣永││││││康市大橋郵局所申請之││││││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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