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0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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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03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0306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依未付款部分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逾期違約金,每月違約金收取上限總額為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