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備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核定其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21,097元,而於民國96年6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然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前述裁判費,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