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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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664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抗告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等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4年4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4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李垂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