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03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耀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二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一0四年四月五日屆滿,逢假日遞延二日)之一0四年四月七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