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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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添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添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0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7月確定;㈣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9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㈤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㈡至㈤所示罪刑由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6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與前開有期徒刑4月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臺北地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2月),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臺北地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本院107年度聲字第
6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6年8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2521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2520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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