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 邱顯煥 相對人 陳鼎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5月8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6年8月7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60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並於106年5月10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