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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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心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心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黃心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月、4年5月、6年
4月,合計13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並於民國98年4月30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9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7月、7月、1年2月;4月、
6月、10月、7月、4月、6月、10月、1年;4月、2年、6月、10月、1年2月、6月、9月、4月、10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3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3年1月、
4年5月、6年4月,合計13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抗字第45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受刑人於98年4月30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39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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