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王少佑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廖懿涵 律師被告 王秋雅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7,39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780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2條)。是原告請求利息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價額。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09萬元,其中200萬元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9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上有原告起訴狀可證。又原告請求應給付之利息部分,其利息之計算,及本金、利息合計計算如附表所示為2,197,39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2,197,39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附表:本金(元)利率(年息)利息(天);(113,4,28)-(112,4,1)利息(元)2,000,0000.05392107,397.26本金2,090,000本金、利息合計2,197,3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