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張純英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5被告 耿俊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郭振杰
法官王榮賓法官蘇珈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