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 沈怡亭 被告交通部公路局雲嘉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水上工務段)法定代理人 郭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5,57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