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桃簡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桃簡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桃簡字第209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美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侮辱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102年度桃簡字第209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美瀛係民國103年4月
9日親自在南崁派出所領取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判決正本送達證書及桃園縣警政府警察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存卷可稽。是加計在途期間一日,上訴人即被告王美瀛之上訴期間本於103年4月20日屆滿,然該日為休息日,是其之上訴期間延至103年4月21日屆滿,其乃遲至103年4月2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其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資為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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