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聲判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判字第2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甲○○告訴代理人 謝玉璇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94年度上聲議字第283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國91年1月17日三讀通過,同年2月8日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新增之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並非以法院為檢察官偵查之延伸,法院不負擔偵查之作為;且同法第260條對於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條所謂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包括「聲請法院交付審判復經駁回者」之情形在內,是同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告訴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不僅有違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立法精神並將與同法第260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亦使法院兼任偵查任務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故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如該案件仍須另行蒐證偵查始能判斷應否交付審判者,因交付審判審查制度並無如同再議救濟制度得為發回原檢察官續行偵查之設計,法院仍應依同法第
258條之3第2項前段規定,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甲○○以被告乙○○、丙○○犯詐欺等罪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3646號、94年度偵緝字第245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於94年8月30日以94年度上聲議字第2838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該處分書於94年9月6日送達於聲請人本人收受,聲請人於同年9月12日委由謝玉璇律師具狀向本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646號、94年度偵緝字第245號詐欺等案全案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45號卷內可憑,是聲請人於收受上開處分書後10日內委由律師向本院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程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丙○○、 張常輝 (已歿,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渠等明知坐落於苗栗縣○○鎮○○段○○○○○○○○○號、第788號、第000-00-000-000-000-000號、第791-3號、第164-8號、第778-1-2號、第791-1號、第163號、第164號、164-5-6號、第779號等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約2萬多坪,價值約新臺幣(下同)4億餘元,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預定興建南北高速鐵路用地,竟慫恿聲請人甲○○出資在本件土地上,投資興建國民住宅,雙方於83年8月9日,由被告乙○○代表本件土地地主與聲請人簽立土地買賣契約書,渠等聲稱聲請人僅須先付清第1期款500萬元,餘款由渠等負責向新竹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建築融資、土地貸款,聲請人遂簽立上開土地買賣契約,並簽發票面金額500萬元之支票1紙,交予被告乙○○收執。被告丙○○則允諾向新竹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土地融資、建築融資、國宅專案融資、國宅訂戶工程土地鑑界和申請建築執照,俾助於上開國民住宅之興建,惟上開契約簽立後,被告等未如期於83年9月10日,向新竹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土地貸款,致聲請人無法支付購買上開土地之第2期款項,被告乙○○則解除上開土地買賣契約,且不歸還聲請人已支付之500萬元款項。因認被告乙○○、丙○○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第342條第1項背信等罪嫌。
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理由略以:㈠被告乙○○涉犯侵占、詐欺、背信罪嫌部分:1.被告乙○○
係受本件土地地主委託,全權處理出售該土地予聲請人,被告乙○○亦將聲請人所交付之5百萬元訂金,悉數分配予地主,嗣聲請人未能依約支付剩餘款項,被告乙○○代表全體地主行使解除權,解除上開買賣契約,上開地主所收受之定金,均未返還予被告乙○○等情,業據證人即本件土地地主 劉榮輝陳增滿徐鳳嬌林陳菱花曾慶來陳美玲蔡焜熙葉淑真 等到庭結證,是被告並無易持有為所有,或擅自處分聲請人所交付予地主之5百萬元無疑,核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2.聲請人交付5百萬元予被告乙○○,係依據土地買賣契約書,而被告乙○○亦將之悉數分配予上開地主,嗣聲請人未能依約如期支付款項,被告乙○○代表全體地主行使解除權,解除上開買賣契約,並沒入上開5百萬元之定金,其未施用詐術,而使聲請人陷於錯誤,或因之取得上開款項,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不符。3.依卷附之承辦土地貸款承諾書及協議書,允諾聲請人向新竹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土地融資、建築融資、國宅專案融資等事項之人,係被告丙○○,被告乙○○雖在承辦土地貸款承諾書,見證人欄位上簽名,然僅證明被告丙○○允諾上開事項,不得據此逕認被告乙○○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訂立上開土地買賣契約。
㈡被告丙○○涉犯侵占、詐欺、背信罪嫌部分:1.依卷附協議
書所載,被告丙○○負責辦理土地融資、建築融資、國宅專案融資等事項,然均未依期辦理,其原因是否因聲請人無法依照銀行土地融資及建築融資規定,辦理開戶必須存入貸款總金額百分之11之金額作為業績,且貸款公司必須提出最近3年內公司納稅收據等銀行所需證明文件,致影響貸款後續作業,而使被告丙○○無法依約於期限前完成貸款手續,以支付上開地主第2期價款,雙方各執一詞,聲請人亦無法舉證以供調查憑參,不得執此逕為不利於被告丙○○之認定,據此,被告丙○○為告訴人處理上開事務,是否有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並非無疑。2.依卷附協議書觀之,上開國宅專案,若順利興建完成出售,被告丙○○可獲得上開房屋銷售實際金額之百分之6之款項,資為報酬之鉅額利益,則被告丙○○定戮力使上開國宅興為完成,若非有被告丙○○無法控制之客觀因素,致上開國宅無法興建完工,被告丙○○豈有片面不履行上開承諾,助上開國宅儘速完工之理?3.聲請人所交付之5百萬元,均由被告乙○○悉數分配予上開地主,嗣被告乙○○代表全體地主解除上開買賣契約,上開地主所收受之定金,均未返還予被告乙○○,則聲請人所交付之5百萬元,被告丙○○並未侵占入己甚明。是本件純係民事糾葛,應循民事程序解決。
五、聲請人聲請再議意旨略以:㈠被告乙○○至83年8月27日僅提供16筆土地權狀影本及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交饒姓代書,虛應故事,並未提供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地主印鑑證明正本,何能申辦貸款?又貸款應經銀行總行董事會、總經理核准等冗長程序, 顯見渠 等具有詐欺犯意,根本無履約能力。㈡處分書載示,83年8月18日被告已將第1期款500萬朋分予地主,惟本案簽訂數年後,聲請人拜訪 洪宅 ,洪父稱:丙○○分得價款200萬元,斯時兩名地主在 洪某 宅內稱並未分到錢,若有4名共有人未涉本案出售持分土地,本案根本不可能履約,顯係設局詐欺。㈢有關高鐵開發計畫、檢討、修正定案執行,及土地使用管制、土地徵收均與本案詐欺、背信、侵占有關,檢察官疏未詳加查證。
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理由略為:㈠被告乙○○辯稱:伊受地主 謝森芳 等12人全權委託處理出售事宜,因聲請人簽約後僅支付第一期價款500萬元,其餘均未依約給付,伊乃於3個月後即83年11月10日以郵局存證信函,催請聲請人依約付款,否則解除契約並沒入定金,嗣後聲請人未能履約,乃行使解除權,解除買賣契約,並將定金500萬元分配予地主,因買賣不成立,伊並未得佣金等情;業據被告乙○○提出承諾(授權代表出售)書、土地買賣契約書、83年11月10日及83年12月2日郵局存證信函等文件為證;又聲請人在收受被告存證信函後,於同年11月18日以淡水郵局406號存證信函,函復被告乙○○,聲請人當時從未指摘有何可歸責於被告(賣方)事由,未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等抵押權設定貸款所需文件,或因高鐵開發方案,致無法辦理貸款之情事。㈡依上開承諾書所載,土地共有人12人均簽名同意授權由被告代表處理出售土地事宜,並非有部份共有人未參與出售土地;又事後被告辯稱已簽發支票12張將第1期價金5百萬元分配給予各地主,亦經證人劉榮輝等8人供述明確。㈢聲請人所指:在簽約數年後,拜訪洪宅,有在場兩名地主稱未分到錢,究竟何人?聲請人並未提供其姓名、住址以供查證;又其所謂丙○○分得2百萬元,亦為被告丙○○在偵查中所否認,亦無任何證據足認該價金2百萬元,流向丙○○之處,聲請人片面指訴,自無可採。
七、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㈠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未就聲請人所告訴之被告乙○○、丙○○是否明知本件土地為高速鐵路預定地,根本無法作為興建國宅用暨本件土地經列為高鐵預地定之時點等事項,詳予調查,且亦未說明何以被告就此部分並無犯罪之虞,誠屬重大疏誤。㈡原檢察官偵查時僅傳訊本件土地共有人12位中8人到庭證述,且就到庭之8人,檢察官僅訊問「是否委任被告乙○○出售系爭土地」、「是否有收到被告乙○○之支票」等事項,對於是否知悉系爭土地己劃為高鐵預定地?等事項未予訊問調查,亦未通知聲請人於訊問證人期日到庭。且其餘4人是否確同意出售土地等情,應傳訊該4名未到庭之地主查證,不得僅以被告乙○○提出授權出售土地承諾書即認定土地共有人全體均同意授權被告代表處理土地出售事宜。㈢依聲請人與被告乙○○所簽立買賣契約第3條,暨聲請人與被告丙○○所立協議書第1條後段之約定,可知申辦土地貸款,除被告乙○○應備妥申辦土地貸款之權狀、印鑑證明等文件切實配合外,更為被告丙○○應負責辦理申辦貸款之事項。關於貸款之申辦,雙方之前並無任何聲請人應符合任何條件之約定,更未提及聲請人應存入何款項於帳戶內作為公司業績,是被告丙○○所辯,顯不足採信。此部分原檢察官亦未發函予以查證。被告丙○○復辯稱「斯時˙˙˙苗栗縣政府國宅局舉辦中低收入及無自用住宅˙˙˙伊擬妥上開土地資料˙˙˙等相關資料,呈請苗栗縣政府國宅局審核˙˙˙同意配合建方投資興建」,而本件土地早經劃為高鐵預定地並為縣政府所明知豈有可能同意於該土地上應建國宅,是被告丙○○所辯與事實不符,原檢察官就被告上開辯詞,未發函苗栗縣政府詳予查證,顯又未盡其詳予調查事證之義務。
八、本院查: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就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變易持有為所有,或擅自處分他人之物,始克成立。再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必須行為人確有施用詐術,被詐欺人因其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因果聯瑣。若其並未施用詐術,或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或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㈡被告乙○○係受本件土地地主委託,全權處理出售該土地予
聲請人,被告乙○○亦將聲請人所交付之5百萬元訂金,悉數分配予該地主12人,嗣聲請人未能依約支付剩餘款項,被告乙○○代表全體地主解除上開買賣契約,該地主所收受之定金,均未返還予被告乙○○等情,業據證人即本件土地地主劉榮輝、陳增滿、徐鳳嬌、林陳菱花、曾慶來、陳美玲、蔡焜熙、葉淑真等8人於偵查中到庭結證,核與被告乙○○所辯稱之情節大致相符,並經被告乙○○提出授權代表出售之承諾書、土地買賣契約書、83年11月10日及83年12月2日郵局存證信函等文件為證。佐以證人曾慶來、陳美玲、蔡焜熙、葉淑真等人亦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上開承諾書時,均證述該簽名係其等所親簽,且該承諾書之記載內容亦與上揭劉榮輝等8位地主於偵查中所證述委託被告乙○○出售本件土地之情節大致相符,是依偵查卷中現存上揭證據,應足以認定被告乙○○已將聲請人所交付之5百萬元訂金悉數分配予本件土地地主12人。是被告乙○○既已將聲請人所交付之
5百萬全數分配交付予12位地主,其並未獲取任何不法利益,而本件土地各地主亦係因委任被告乙○○出售本件土地,而收受該定金,是尚難認定被告乙○○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聲請人所交付予乙○○之5百萬元已轉交本件土地地主,並無轉交至被告丙○○,且依卷附協議書第2條內容,該興建國宅專案,若順利興建完成出售,被告丙○○可獲得上開房屋銷售實際金額之百分之6之款項鉅額報酬利益,則依常理被告丙○○應會盡力使上開國宅興為完成,以獲取該報酬,是亦難認被告丙○○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縱上,依偵查卷內現有證據,尚難認定被告2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與詐欺、侵占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不符。又被告乙○○並無易持有為所有,或擅自處分聲請人所交付予地主之5百萬元之行為,而被告丙○○亦無持有聲請人交付之5百萬元,是被告2人所為自亦與侵占罪構成要件不符。
㈢依偵查卷內所附苗栗縣地政事務所94年5月18日函覆,則聲
請人與被告乙○○代表所為本件土地買賣中,○○○鎮○○段164之8地號土地係於86年3月17日逕為分割增164之61地號,164之8號地號非高速鐵路用地,164之61號土地則為高速鐵路用地,則顯然164之8號地號土地之部分係於聲請人與被告等於83年8月間為相關土地買賣行為之後,始行變更為高速鐵路用地。另於偵查中,證人即本件土地地主曾慶來證稱:「(問:你知道這部土地是高速鐵路的預定地?)我們那時候不知道。(問:現在這土地有無高速鐵路通過?)現在有,因為有補償才知道」等語;證人即本件土地地主陳美玲證稱:「(你知道你知道這部土地是高速鐵路的預定地?)
四、五年前我才知道。我們買的時候不知道(問:現在這土地有無高速鐵路通過?)現在有,因為有補償費」;證人即本件土地地主蔡焜熙證稱:「(問:你知道這部土地是高速鐵路的預定地?)那時候我不知道,我土地套牢在那邊。是後來有收到補償金才知道」等語,是上述土地所有權人是於該土地為政府徵收而發放補償金時,始得知該土地有高速鐵路通過。綜上,聲請人主張:被告乙○○、丙○○明知本件土地為高速鐵路預定地,根本無法作為興建國宅用一節,偵查卷內雖未如聲請人所主張調查系爭土地何時經政府計劃列入相關高鐵用地之證據資料,而依前述法律意旨,本院亦不得加以調查。惟縱如聲請人所主張於83年8月間本件土地買賣當時政府已開始相關計畫作業為真實,亦無法僅依此認定被告係明知本件土地為高速鐵路預定地,根本無法作為興建國宅用,當然亦無法以此推論被告2人於與聲請人訂立本件土地買賣契約書及協議書當時係以「在本件土地興建國宅」為詐術使聲請人陷於錯誤,而為締約之意思表示。又聲請人主張被告丙○○辯稱:「斯時˙˙˙苗栗縣政府國宅局舉辦中低收入及無自用住宅˙˙˙被告擬妥上開土地資料˙˙˙等相關資料,呈請苗栗縣政府國宅局審核˙˙˙同意配合建方投資興建」一節係屬不實,而偵查卷內雖未如聲請人所主張進行調查,且依前述法律意旨,本院亦不得加以調查。惟縱如聲請人主張被告丙○○上開所辯係屬不實,亦不得當然反推被告丙○○主觀上明知本件土地為高速鐵路預定地,根本無法作為興建國宅用,而具有詐欺之故意。
㈣依卷附被告丙○○與聲請人所立之協議書第1條第1項後段所
載,被告丙○○負責辦理土地融資、建築融資、國宅專案融資、國宅訂戶工程設計、土地鑑界、申請建築執照等事項,惟被告丙○○未於83年9月10日前向銀行完成融資貸款,究其原因,是否如被告丙○○所辯:係因聲請人無法依照銀行土地融資及建築融資規定,辦理開戶必須存入貸款總金額百分之11之金額作為業績,且貸款公司必須提出最近3年內公司納稅收據等銀行所需證明文件,而無法依約於期限前完成貸款手續?就此偵查卷中並無資料可資認定。是尚難僅以被告丙○○未依上述協議書約定於期限內完成向銀行相關融資貸款,遽以認定被告丙○○主觀上有損害本人之利益之意圖。且依上揭協議書第1條第2項規定,「上關乙方(即被告丙○○)應負之責任未完成時,願賠償甲方(即聲請人)」;又協議書第2條之註②並記載『若乙方(即被告丙○○)於八十三年十二月四日尚未能申請完成「國宅專案」者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與土地賣方所做成之契約定金(即加倍退還甲方,共計壹仟萬元,其與地主賣方之契約交乙方接續履行契約行為(其賠償金應於廢約日35天內付現)』。再參以該協議書第2條內容,該興建國宅專案,若順利興建完成出售,被告丙○○可獲得上開房屋銷售實際金額之百分之6之款項鉅額報酬;反之,如未於期限前完成,則需負至少1千萬元之賠償責任。復以聲請人所交付之第1次本件土地買賣價金5百萬元,並未流向被告丙○○處,則被告丙○○依常理應盡力使上開國宅興為完成,以取得報酬並避免負擔賠償之責,豈會於未取得任何利益之情形下,刻意不依約履行?是尚難僅依被告丙○○未依約履行而遽認被告丙○○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聲請人利益之意圖,此與背信罪之主觀要件不相符合。另依被告乙○○與聲請人所簽立本件土地買賣契約以觀,依該契約前言記載「同立契約書人買方甲○○(以下簡稱甲方)同立契約書人賣方代表人乙○○(以下簡稱乙方),今因買賣土地,特立本書,其約定如下」,是被告乙○○係本件土地賣方之代表人,雖依本件土地買賣契約書第3條約定付款方式中「㈡第二次款:壹億貳仟伍佰萬元正,應於本年九月十日以前付款(由乙方提供本件土地中已編定丙建部分配合甲方名義向銀行申請土地貸款)」,此提供土地部分配合貸款應係土地出賣人之配合貸款約定並非被告乙○○為聲請人處理相關貸款事宜;又依聲請人於告訴狀所附之「承辦土地貸款承諾書」記載,承諾為聲請人向新竹企銀辦理融資及土地貸款之立承諾書人為被告丙○○,而被告乙○○係於見證人項下簽名,而為見證人,非該承諾書之當事人甚明。是被告乙○○未與聲請人約定辦理上開融資及土地貸款,並非為聲請人處理事務者,自無由成立背信罪。
㈤綜上所述,聲請人於偵查中所指摘不利於被告之事證,業經
檢察機關斟酌,且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所載理由亦未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原處分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於法並無違誤。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猶執前詞,惟依現存偵查卷內資料判斷,尚未跨越起訴之門檻甚明,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對於駁回再議之處分求予交付審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九、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
書記官吳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