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3月17日上午2時許死亡,有屏東縣屏東市戶政事務所95年5月10日屏市戶49字第0950002081號函所附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劉敏芳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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