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9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956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宋耀明代理人呂承豐債務人趙峻昇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之住所在桃園市,且聲請狀內未陳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以查其是否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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