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鍾雅蘭趙股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指定以新臺幣一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依法傳喚被告於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到庭應訊,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庭應訊,此有準備程序筆錄一紙,送達證書四紙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能拘提到案,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函覆本院無法代拘提到案函文三份在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爰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蘇昭蓉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