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5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學舟 即祭祀公業 呂鎮生 公管理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系爭本票(票號:201680)之付款地,並提
出祭祀公業呂鎮生公業之登記地址或現任管理人呂學舟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