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美士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士達國際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松江分行│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捌拾捌萬叁仟零貳│SA四九七五一四││││乙○○│││拾玖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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