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74號抗告人即具保人 王聖文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74號),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 王俊貴 已於民國102年3月28日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爰具狀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笫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3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認被告業已逃匿,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2萬元在案。惟查,被告已於102年3月28日另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證,被告既因另案羈押而無逃匿之情,即無從再以其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張義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