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詐欺(刑法第339條第1項,聲請書附件誤載為449條第1項)、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刑法第185條之3)等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上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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